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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作者: 日期:2023年05月16日 来源: 【字体: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校溯源于1936年兴办的涪陵县立简易师范学校农科职业班,2003年1月重庆市第三水利电力学校、重庆市第三财贸学校、重庆市涪陵农业学校合并设立涪陵职业技术学院,2006年3月更名为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12月成为市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21年6月成为市级优质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坚持“突出高等性、保持职业性、体现区域性”的办学思路,贯彻“能力为本,就业为先,全面发展”的育人理念,实践“校地、校企、校校合作”的协同办学模式,以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己任,努力建设重庆一流、全国知名的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学校治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重庆工贸职院;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Industry&Trade Polytechnic。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重庆市涪陵区涪南路108号。学校门户网址为:http://www.cqgmy.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高等职业教育,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使命,培养专业有特长、就业有优势、创业有能力、提高有基础、发展有空间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

第八条  学校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对接地方产业布局,建设以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智慧康养、智慧财经、智慧建筑、智慧汽车、人工智能、学前教育为骨干专业群,以工为主、工贸结合的专业群,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地方产业布局设置与调整专业,设置调整按相关程序执行。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九条  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依法自主办学。

(二)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与合作、行政管理等活动。

(四)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开展内部收入分配。

(八)管理、使用学校资产、经费,接受、管理、使用捐赠的资产及经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并有效用于办学。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依法决定。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按照社会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开展招生和录取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责任意识、创业意识、敬业精神、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

第二十条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条件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历教育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非学历教育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研工作以应用技术研究与推广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科技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为重点,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支持和组织师生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坚持产教融合,开展产学研合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确保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对外合作交流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监察部门是市监委向学校派驻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监察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若干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专业建设、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国际交流合作,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由政府部门、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的代表组成,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学校理事会依据其章程组建并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其章程制定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同时对专业设置与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凡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在提交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是学校专业建设专门机构,负责讨论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的制定,并提出专业建设指导与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学校确定专业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方向、确定专业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审议专业教学计划,搞好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同时各二级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开展专业建设相关工作。

凡属于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在提交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经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与选用委员会。学校教材建设与选用委员会是学校建材建设与选用专门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对教材的建设和选用进行审议、监督和指导。

凡属于学校教材建设与选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在提交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经教材建设与选用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学校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工会办公室同时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作为学生代表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学校团委和重庆市学联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

学生可以依照法律和《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组织学生团体,并按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发挥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内设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领导小组或者专门委员会等临时议事机构,统筹协调相关事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履行各项办学职能的主要实施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国内外交流合作和其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专业(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五)负责二级学院社会服务活动和学校授权的国内外交流合作。

(六)拟订二级学院年度招生、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经校长授权,聘任与管理二级学院人员。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发挥监督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对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取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

(三)尊重、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主导,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六章  学生、学员与校友

第五十六条  学生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及资格证书。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承担自身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各种设施、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十条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机制,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保障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员是指接受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学校依规发给学员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习证明。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凡在学校工作过或学习过的人员均为学校校友。学校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办学资源。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全部收入、支出均纳入年度预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

学校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经济活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学校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学校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校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自主管理、使用和处置。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标识及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学校依法依规公布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博学、强技、创新。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采用圆形造型,内环图案由大写字母C、Q、I、T、P变形组合而成,下方为建校年份“1936”,外环为学校中英文校名;内环为红底白字,外环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旗面正中为黄色中英文校名及校徽。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歌是《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之歌》。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8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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