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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作者: 日期:2020年04月30日 来源: 【字体: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二〇一五年五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制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重庆市工会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院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院长应定期向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执行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的有关决议和决定,落实教代会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监督。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开展工作。教代会要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学院暂时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教代会应向广大教职工做好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教 代 会 职 权

 

第八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公布。

     

第三章 教 代 会 代 表

 

    第九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第十条  代表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作风;

2.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顾全大局,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主人翁意识强;

3.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4.能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一条  代表以部门分工会为单位,在在职教职工中选举产生。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不能设“当然代表”,代表比例为在岗教职工人数的30%50%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的构成:教师一般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女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25%;青年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40%;高级职称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15%左右。

    第十三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代表既对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又对学院负责,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选区内工作调动,应保留其代表资格;代表因工作需要在学院内部岗位调动,如果调离本选区,其代表资格应自行终止。

    代表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更换或撤销本单位代表: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不履行代表职责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在任期内调离本院的;

(五)任期内退休的;

(六)有其它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

撤销代表应由原选举单位向院教代会提出书面报告,经院教代会调查核实后,由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同时,允许被撤销者申辩。

因更换或撤销代表或其他原因需增补代表的,按民主程序补选。选举单位对本单位代表更换、撤销和补选的结果应及时上报院教代会备案。

第十五条 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教 代 会 组 织 制 度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非教代会代表的高层次人才、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民主党派人士、分工会主席、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期间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推荐成员轮流担任。

主席团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四)草拟大会的决议;

(五)主持选举;

(六)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两代会”)两会合一。“两代会”换届时,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两代会”委员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由“两代会”委员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以分工会为单位(或几个分工会联合)组成代表团,由代表推举正、副团长。

代表团正、副团长的职责是:

(一)组织本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协助大会安排活动;

(二)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审议有关报告,认真汇总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征集代表提案;

(四)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它工作。

代表团在大会闭幕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的精神;

(二)组织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代表素质;

(三)接受学院教代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教代会负责。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可邀请部分教职工代表参加。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及负责人,调离本院、离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闭幕期间,由工会委员会履行教代会职权。凡遇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召开工会委员会与学院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会议须有教代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表决须有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提 案

 

第二十七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院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学院解决和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提案的征集工作在召开教代会前开始进行。超过规定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提案征集情况在教代会上予以报告。

第二十九条  提案人应是教代会正式代表。提案须由一名正式代表提出,至少三名正式代表附议方可立案。

第三十条  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格式提出。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

第三十一条  凡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 有关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 关于学院人才培养、教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关于职业教育、专业与队伍建设、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院园规划与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 涉及学院教职工生活福利以及教职工关心的其它比较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下述内容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抵触的;

2.不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有关学术问题;

5.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提案。

第三十三条  提案的办理:

1.教代会提案工作组负责提案处理工作。

2.提案的处理和落实一般按审核、立案、办理、反馈的程序进行。

    提案落实处理情况,由提案工作组在下一次教代会上报告。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六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的文件,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送交代表审阅。

第三十七条 提交教代会表决的事项,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院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章  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做好召开教代会委员会的准备工作;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二条  院工会主席、教代会主任由一人担任。院工会专、兼职副主席任教代会副主任。

第四十三条  学院应当为学院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教代会所需经费应列入学院预算。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代会通过后生效,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院教代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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